汕尾每日新闻资讯:《广东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全文
2020-02-21 11:12 汕尾人事考试网 来源:汕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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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16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业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及公众用餐安全,我们组织编写了《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在疫情期间逐步恢复堂食服务,加强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及公众用餐安全。
(二)本指引适用于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经营单位。
(三)本指引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发布。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33号)《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循《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33号)关于分区分级防控工作要求,对于分级为Ⅲ级防控区的县(市、区),餐饮经营单位限制堂食服务,对于分级为Ⅳ级防控区的县(市、区),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开放堂食服务。
(二)餐饮企业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三)餐饮企业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防护方案和实际执行措施,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四)餐饮企业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在开工和复工前,需要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至少储备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保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五)停业后首次恢复堂食的餐饮单位需全面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格按照《机关、企业及工厂节后复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引》(粤卫疾控函〔2020〕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等防控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压实防控责任,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对员工的健康管理负主体责任,员工要如实告知旅居史。餐饮经营单位要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返粤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对疫情高发地来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后才能上岗。
(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
(四)强化企业内部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要配备完好的洗手设施及快速手消毒剂、皂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业人员应配戴口罩上岗。
(五)若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