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资料』2020汕尾事业单位公基知识:从“活埋79岁母亲”看继承权
2020-06-11 10:42 汕尾人事考试网 来源:汕尾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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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自己的亲生母亲王某某推至树林中,并将母亲王某某推进一废弃墓坑内,随后用铁锹铲土掩埋,虽该母亲最后被救出,但是这个事件一经公布,在网上纷纷引起网友们热烈的讨论,众人纷纷指责丧心病狂,当时就有人就在下方评论:“据说这种人不能享有这个母亲的继承权的”,什么意思呢?那到底为什么马某某不能享有对其母亲死后遗产的继承权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继承权那些事儿。
(一)继承权
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就是继承权。即继承权是属于继承人的。
(二)继承的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两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或者存在无法继承的事由时,才能轮得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三)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即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享有分割的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是剥夺继承权。那么对于继承权的剥夺并不是随意的剥夺,要遵守其法律规定,那么在何种情形下才会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上述法条第一项可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会被剥夺继承权。
回到“活埋79岁母亲”的案件中,马某某将其母亲推进坟墓的那一刻就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因为此时的马某某在主观上存有故意杀害其母亲的想法,并且积极追求母亲死亡结果的出现,即便此时的母亲被救回并未死亡,但是也掩盖不了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判定为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最终结果就是剥夺对其母亲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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