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上半年汕尾市城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4-03-27 18:02 汕尾人事考试网 来源:汕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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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局关于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第一阶段认定具有汕尾市城区户籍、红海湾户籍、华侨管理区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城区、红海湾、华侨管理区户籍居住证(居住证回执不受理)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符合认定条件人员;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第二阶段认定具有汕尾市城区户籍、红海湾户籍、华侨管理区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城区、红海湾、华侨管理区户籍居住证(居住证回执不受理)并在有效期内或在汕尾高校就读应届免试(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 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3.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资函〔2021〕1号)规定进行。
三、网报时间
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申请人在2024年4月12日9:00至4月22日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第二阶段: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参加第二阶段网上报名。申请人在2024年6月21日9:00至6月25日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四、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时间:第一阶段认定人员为4月28-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第二阶段认定人员为7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现场审核地点: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二楼城区业务综合窗口。业务咨询电话:3828622,3360503。
现场上交材料:系统全部校验通过的只上交一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和一份体检表。
五、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
1. 汕尾市城区户籍、红海湾户籍、华侨管理区户籍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
2. 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回执不受理);
3.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 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 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 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没有提供鉴定证明材料的现场不受理。
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需提供毕业生成绩单(里面要有心理学、教育学成绩和教学实习报告成绩,否则不能直接认定)验证。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2. 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三)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特别提示:如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自行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开具证明。
(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出具汕尾市第一人民医院(红十字医院)、汕尾中医医院(城区新城路62号)、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逸挥医院)或深汕中心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体检表最后一行要有医院“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等结论和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公章。体检时间不另发通知,请申请人网上报名后至资料现场确认前这段时间自行到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前请先下载附件1体检表(2013年),用A4纸双面打印,贴上与网上报名一致的照片。如因特殊情况,要在工作、学习或居住地体检的,需提供当地教育部门指定教师资格体检医院的相关通知文件,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 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函件、附件3:澳门特别行政区函件),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港澳申请人的有无犯罪情况经港澳相关部门核查后,核查结果会反馈到出具函件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将核查结论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六)提供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自己名字,照片与上传系统同一底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七)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的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并符合要求,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五)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六)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七)更多中小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和广东省教育厅官方微信(广东教育)。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本地区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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